--重庆长龙集团董事长:刘群
第一篇 历史回顾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产生
二、药品集中招标的概念
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或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
实际情况却是:
卫生行政部门把所有的医院组织起来,以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确定一个招标中介机构。在不提供用药单位,用药量以及其他信息(远近付款方式)的情况下,让医药企业来报价及提供相关资料,并制定了一个。“质量凭肉眼看,服务凭感觉”的评标标准来评标进行药品采购行为,其实就是一种统购统销的行为,是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搞成政府主导,全国参与的一种行政活动。
三、药品集中招标的目的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竭制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结果:从三项体制改革辨证的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模式,对于降低成本,遏制不正之风绝对有好处的,无可厚非的。而推行实施五年来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遭到了可以说出卫生部门和代理机构外的社会各届人士的反对。
◆三项改革是很好的,很应该的,是符合人民要求的。但是却被误导误解:体制改革就是改革药价高,实施流通体制改革就是纠正不正之风。五年的实践证明,药价并没有降下来,药费确在不断增高;流通秩序混乱,可以说明流通体制改革是失败的。
◆本着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应该立即停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篇 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状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被“神化”,用做推进三项改革的万能钥匙,当作整顿购销中不正之风、防止腐败的法宝。三项改革被淡化,将“集中招标采购”等同为“三项改革”。
二、医疗机构的采购无自主权,医院和医生不能合理的选择药品(包括:价格、品牌)只能使用中标药品。导致不是因病而用药,而是因钱而用药。
三、药品企业无生产经营自主权,必须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医药企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标品种的使用率不超过20%。且使用的都是以高价中标的品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给医药企业带来了什么?
◆增加了流通环节,增大了医药经营企业的运行费用和成本。
◆耗尽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领导者的精力,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流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被剥夺,正常的流通秩序被破坏。
四、卫生行政部门成为了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卫生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了受益者。随意、违法、违规操纵着整个招标活动。
药品集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卫生部门主体错位直接主导和干预招标,取代了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医疗机构主体权被剥夺;
◆权钱交易,政治腐败,招标代理机构操纵市场行为,公开违法违规组织招标、评标无人监管,职能监管部门形同虚设。
◆招标结果显失公正、显露腐败,执行结果差强人意,医药企业举步维艰,医疗机构秩序混乱,让利数据,弄虚作假,上骗政府,下欺群众,医药企业灾难得重,无辜百姓受害严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解决不了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反而使之越来越重,纠正不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反而使之愈演愈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反市场经济规模及价值规律,违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方针政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否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强占主体地位。且以各种形式为医疗机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并与招标代理机构连手垄断买方市场,从而达到了对卖方经营行为的控制买卖无自由。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被剥夺,医药企业利润无法得到保障。
◆标的不清晰、业主不明确。
◆评标方法及标准有歧视性,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造成了评标结果的巨大差异性。质量凭肉眼看。服务分凭感觉打。
◆招标文件设置了若干限制公平竞争的条款,使很多小型医药企业无法生存。
◆合同鉴定弄虚作假,执行不力。
◆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严重,可随便修改中标结果,代理机构成为了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物品流通管理部门、职能监督部门有其名,无其实,形同虚设。
五、常规用药、普通用药在医院停用、停销,外资、合资、异型规格、特殊品种等药品大量进入医院临床使用。患者医药费用大幅度上升,每年以10-20%的速度递增。
药价≠药费: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降低药价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卫生部门组织的集中招标五年来,老百姓并没有得到实惠,反而是增重了负担;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的数据:每年降价××让利××。而实际上药品集中招标实施五年来老百姓的医疗费用以每年 10-20%增长。
◆药价和药费是两个概念,药价的降低是不等同于药费的降低的。现举例说明在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为什么药价降了而医药费用反而增加的原因。
六、从实践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没有能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不该降的降了,厂家不生产。医院停药,恶性竞争。也就是低廉的药没有了。
◆该降的没降。外资、合资、独特规格、特殊品种,由于竞争非市场竞争而人为竞争。竞争主体不公平,方式不公开、公平、公正等人为因素该降的没降。
◆该用的不用了,药价太低没有开单费,厂家无利润就停产,医院不采购,无利可图。
◆不该用的、可用可不用的大量采购用于临床。
七、药品的质量在招标评标中,质量凭眼看、凭手摸,服务信誉凭感觉打。如此评标标准是是反科学的,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这种方法误导了对药品质量的认识,片面的强调了专家的权威性,专家成为了神。
八、企业的优胜劣汰和竞争完全被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控制,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决定了企业被迫停止生产经营常规药、普通药。而去生产一些特殊品种、异型规格的药品以应对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下求得一线生存。因此这种做法是对医药企业的产业结构的误导,使得整个药品的流通秩序和产业结构遭到破坏。
九、卫生部门彻底控制了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权和使用权,从而控制了药品生产经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市场竞争变成了关系的竞争和金钱的竞争。药品的市场经济搞成了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可以说变成了行政经济。参与招标找死,不参加招标等死。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去开发生产异型规格来应对。
十、药品的采购行为变成了高度集中、高度的集权。卫生行政部门取得了空前的权力。高度的垄断带来了高度的腐败。因此原来的不正之风没有减,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重新滋生。实际说明了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没有能解决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十一、“集中”招标采购采用的是的政治运动的模式,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律、价格规律。
第三篇 思考
一、从法律、法规思考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边打压医药企业的药品价格,一边收取大量的费用;一边制造企业的恶性竞争,一边耗尽企业的精力,同时剥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权,损害了国家财产、私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浪费、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党中央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思考
三、从市场经济的本身思考
在重庆市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座谈会的建议:
1、依照法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取消“集中”,改集中招标为业主自行招标采购,由业主根据自身用药特点,对用量的大小采购药品、对有开单费价格高的药品实行招标采购,也可以由几个本地区的或规模相当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招标,具体招标方式可以委托,也可以不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2、尽量减轻招标企业的负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选择评标标准公正、客观,信用好服务周到,以及收费底廉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服务组织真正体现服务职能。
3、卫生行政部门应退出招标的主导职能,改为监督职能,依法还医疗机构招标和用药的主体地位。
4、真正体现让利于患者的原则,药品招标后,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价格,建议零售价格调整实行顺加作价法。顺加20-25%作为医疗机构的收入,若顺加后出现的零售价高于国家零售价的,以国家零售价为准。
5、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建议对于价格很低的基本用药,国家多次调整价格的药物不要招标,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作价,在招标中应减化手续、资料的提供。
6、当然:在不同的地方或不同的医疗机构自主的招标中,可能会出现多个零售价格,但是这应是允许的,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区域远近,不同的用药量都直接影响供需,从而直接影响到药品的供应价格这恰恰是市场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只要不高于国家的零售价,有关部门都应该支持业主的自身行为,业主自行招标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也不会增加负担,医药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投标,对于乐于合作的医疗机构可以去参与竞争,对于不愿意合作的医疗机构可以不去,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合作伙伴,这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总之,医疗机构不管怎么招,只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及价格法,均是合法的、可取的。
第四篇 探索
解决药品流通问题的办法:
一、增加竞争,多开诊所、社区服务部、多开药房,鼓励社会办医。
二、开放市场,取消集中招标采购,促进流通。
三、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监督和服务。
四、繁荣市场,加强税收征管,以税养医,以税养资,以税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