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近日联合出台《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等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省级和设区市按照规定从福利彩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作为省和设区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调剂金,用于城市突发重大疾病致贫的贫困群众的临时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最高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办法》强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