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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列入医疗补偿范围

日前,青海省卫生厅发出通知,将青海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且运用中(藏、蒙)医药提供的中(藏、蒙)医药服务和符合规定的中(藏、蒙)药,在住院费用补偿时,补偿比例比西医疗法和西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
  青海省卫生厅要求我省各地要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优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扩大补偿范围,将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全部列入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在本院使用的药制字号制剂及特色制剂,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卫生院、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质量、性能可靠的,可以纳入补偿范围。
  同时,各地将加强农牧区中(藏、蒙)医疗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推广中(藏、蒙)医药适宜技术,严格执行中(藏、蒙)医诊疗规范,合理使用中(藏、蒙)药,规范管理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和藏药,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藏、蒙)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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