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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6-02-27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展会动态

药品委托生产渐次放开 将制定具体政策

呼声甚高的药品委托加工放开又向前迈了一步,而且是一大步。

2月16日在深圳召开的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面对来自全国负责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发布了药品安全监管司拟定的有关适度扩大药品委托生产范围的初步方案,并提出将之列为该次会议的一个重点议题。边振甲在会上表示,希望该方案经过各方讨论成熟后,安监司接下来即可着手制定具体政策。

“希望最终规定能在一季度出台。”边振甲说。

中药注射剂等排除在外

按照2002年12月11日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这意味着在药品委托生产中如果出现此条规定情况之外的委托方均被视作违规生产。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方案除原来规定的情形外,未来被允许的委托方还可能是下列情形: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化合物专利期或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的制药厂商;持有以下药品《新药证书》的非药品生产企业、且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这些药品包括: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深入探索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模式,研究适度扩大药品委托生产范围的可行性,完善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促进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边振甲告诉记者,加强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保证药品生产质量,仍是2006年安监司的重点工作之一。

不过,该方案中将产品质量对生产过程要求较高的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中药注射剂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即使适度扩大委托加工范围,这些药品仍可能不被允许委托生产。

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申报资料和受理、审批程序等问题仍有待会后进一步讨论。

一些地方安监主管人员表示,此方案从第一印象上已基本能满足企业的期望,较大幅度地扩大了药品委托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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