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武汉将在全国首推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这是4月5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透露的。
根据这项规定,武汉市将对以下已流散到社会上,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违法药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施强制召回。这些违法药品包括: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库、没有销售的违法药品不实施召回。
该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上述违法药品,根据“谁生产谁负责,谁首营谁负责”原则,实行强制召回。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自发现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批号和不合格项目,在该市新闻媒体上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对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违法药品,药监部门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公告并紧急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