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部界定了处方的概念,即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并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20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