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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每例最高5000元

  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方支付

  1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制定并公布了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该标准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根据该标准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最高为5000元一例,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则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根据文件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省医学会和市、州地方医学会收取。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指被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抽取并实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并预付医疗事故鉴定费。再次鉴定结果改变首次鉴定结果的,其首次鉴定费用应由再次鉴定的责任方一并承担。

  此外,对于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其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医疗事故鉴定费。(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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