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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7-11-16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展会动态

药品零售企业应吸取经验教训 提升竞争层次

  成都19家药品零售企业及该市医药商会串通定价事件,已尘埃落定,虽然最终的处罚并不严厉,但教训深刻。 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定价,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时有所闻,在药品零售领域却不多见,因此,成都这一事件或许具有标本意义。价格联盟的要害在于操纵市场价格,形成价格垄断,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或转嫁经营成本之目的,造成扭曲价值规律、破坏市场秩序、降低竞争活力的严重后果。所以,任何可持续的市场经济,莫不以打击价格联盟为己任。 无论什么企业,在经营中难免会遇到诸如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选择。有的企业选择涨价,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还要看市场对此的接受程度。有的企业选择苦练内功,想方设法节能降耗,结果往往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当然,正如人们所看到的,也有的企业联合起来,共谋涨价;而价格联盟一旦形成,等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造成实质上的强买强卖,把本应由自己消化的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企业与这样的联合行为,既不为法律所允许,也谈不上有什么社会责任感。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价格联盟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恰恰是那些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之所以充当价格联盟的急先锋,有的是出于无知,有的则恐怕是明知故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表明现今很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明确有效的制度来约束规范其运作,而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对它们的指导和监督恐怕也更多地流于形式。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的发育、规范程度,是市场发育、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而现在看来,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的建设还任重道远。 不能再干价格联盟的傻事了,更不能因为有人受到了从轻处罚就抱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除了《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对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与更严厉的处罚。比如,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又比如该法第二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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