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标药品的配送,国家卫计委早有明文规定,“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配送中标药品的企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遴选。这本已不妥,而更加变本加厉的是,在现在二次议价渐成气候之时,一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又借机恢复了一度停止的通过二次遴选配送商来公开索要让利回扣的做法。
二次遴选配送商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依照上级规定(不是国家卫计委规定)在遴选配送商(可称为一次)之时,夹带私货,擅自加入了“必须让利返点若干个百分点”的要求,否则不予遴选(实现让利返点的遴选可称为二次)。 也许有人会和否定二次议价不是二次议价一样,也否定二次遴选不是二次遴选。那没关系,就和称二次议价为X行为一样,我们就称二次遴选为Y行为好了。Y行为的实质是在按正常标准遴选之后再按让利返点标准作第二次遴选。只要符合这个实质的行为,叫什么名都是错误的,违法的。X行为和Y行为的逻辑关系是:如果X行为实际实施了,那么,Y行为就是三次议价;如果x行为没有实施,那么,Y行为也是二次议价。
Y行为(二次遴选)和x行为(二次议价)一样,都是公然索要返点返利,都是公然把返点返利纳入医院囊中而不降低药品最终销售价。这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恢复了政府明令要求破除的以药养医,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如果继续由政府部门遴选配送商,配送总成本难以降低,配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因行政力量插手遴选而引发的非法返点返利、腐败会愈演愈烈,也使国家卫计委正常的行政指令形同虚设。
在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多少企业对这些公然违法行为提出了指控,既不见改正,也不见合法性、逻辑性方面的辩解,不知道那些应当负责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干什么去了?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居然可以大行其道而不受制约?(来源: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