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 川经医化〔2006〕215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企业及医药、化工行业协会: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医药、化工行业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科技创新为动力,以项目建设为基础,推动了产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了销售收入提前一年翻一番的目标,全面完成了医药、化工“十五”任务,涌现了一大批经济效益好、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进一步促进医药、化工产业在“十一五”期间更快更好的发展,经委党组同意,决定表彰医药、化工产业“十五”发展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表彰名额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范围 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合资、民营等各种所有制的医药、化工生产企业及科研转制型企业均属于评选推荐的范围。 (二)表彰名额 全省表彰医药企业20户,化工企业30户(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奖励方式 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向先进单位颁发“四川医药、化工产业‘十五’发展先进单位”奖牌。 二、评选条件 (一)“十五”期间,企业销售收入比“九五”末增长一倍以上,实现利税同步增长,综合效益居同行业前列。在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二)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强,新建、技改、技术创新项目按时达标达产,成效显著。 (三)“三废”治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业结构调整、科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各市(州)经委、各行业协会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名额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应征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 (三)认真填写《四川医药、化工产业“十五”发展先进单位推荐表》,内容真实,文字精炼,事迹简介字数在3000字以内,使用4号仿宋字,A4纸打印,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务必于7月10日前报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评选工作,省经委成立“四川医药、化工产业‘十五’发展先进单位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医药化工处,具体负责对推荐的先进单位事迹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联 系 人:谢芳芳、黄仲泉、张文元、田思成 联系电话:028-86266037 82666397 86262091 传 真:028-8266027 电子邮件:yyhgc17@sina.com 注:本通知及附件可在省经委网站上下载 www.scjm.gov.cn 附件:1、四川医药、化工产业“十五”发展先进单位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2、四川医药、化工产业“十五”发展先进单位推荐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