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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就著名商标认定作出规定

省工商局就著名商标认定作出规定

2011年3月31日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等部分行业协会座谈会,专题座谈研究行业协会如何协作配合做好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相关工作。会议就出具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企业出具行业排名证明的协会资格进行了专门讨论,依据《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及四川省工商局《出具虚假材料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一是依法注册的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方可出具企业行业排名证明;
二是出具企业行业排名证明,须以协会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不得以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政府部门内设处(室)的名义出具;
三是出具的企业行业排名证明,要客观真实的反映该企业连续三年各年度的产量、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润、税收,以及企业竞争力相关情况,准确表明该企业在本行业的综合排名位次;
四是出具的企业行业排名证明,应明确排名的行业名称,原则上应与出具证明的行业协会名称相符;
五是在省著名商标申报受理结束后,省工商局将按照申报企业的行业分类,分别致函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征询各申报企业所在的行业排名状况;
六是凡出具虚假排名证明的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在1至3年内不再接受和采信该单位的行业排名证明。
我协会将严格按照省工商局《为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企业出具行业排名证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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