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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6-08-22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展会动态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有新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公布了新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旨在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规定》对药品抽查检验的管理、药品抽样程序、抽样药品的检验和复验、药品抽验结果的报告、国家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规定》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质量公告由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按照规定,药品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被抽样单位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被抽样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验。

《规定》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20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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