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随着全国100个医改试点城市试点工作的逐步开展,原先饱受诟病的二次议价在试点的名义下,被越来越多的地方采用,一些试点城市以外的地区,也推开了二次议价或变相的二次议价。
从经济的角度看,二次议价就是医院利用其在医药不分机制中的独特垄断地位,以实际采购为要挟,向已经通过招投标等政府主持的行为获得药品销售权的药品企业索取利益以涵养医院医疗的行为。在一个政府高度控制的领域,医院自主(?)进行的二次议价,究竟打了谁的脸?
一是打了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脸。药品招投标是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主持的,在其下还设立有专门的招标主持部门(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招标主持部门通过一系列规范的制度、标准、程序,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隶属的医疗机构代为采购药品。其实际成果就是形成了药品中标品种(规格)、中标价格。为了尽量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招标主持部门殚精竭虑,想了很多办法,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也直接上阵,利用行政权力,明确规定某种某类药品不得高于某个价格;某种某类药品必须降价若干个百分点;明确限制某种某类药品不得进入谈判程序;以此来指导、帮助甚至代替招标主持部门千方百计压低药品价格,以至于降到一些低价药退出市场的程度。但即便如此,二次议价还是随随便便地就把招投标的结果否定了:首先是否定价格,二次议价议的不是企业的出价,而是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主持的招投标形成的中标价;其次,如果企业不肯就范,二次议价就否定中标品种(规格),取消中标药品通过招投标取得的中标资格。
二是打了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部门的脸。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文,今年下半年国家将建立多个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除少数药品仍由国家管理外,大部分药品的价格将通过招投标、谈判、企业自主定价等办法形成。国家卫计委也在随后的一个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这些机制形成的价格,医院不得再行组织议价。而二次议价轻轻松松就否决了这些机制。从逻辑上说,只要有二次议价,此前所有的一次定价(无论以何种形式)就都是劳民伤财的重复劳动,都是装模作样的虚假行为!国家发改委的904号文件,也就成了徒增笑料的一纸空文!
三是打了财政的脸。二次议价得到的钱,说是用于医院的建设和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这自然是无可指责的正当用途。问题是,作为公益性医疗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社会集资办),政府有扶持帮助的责任。以上这些开支是否需要?是否正当?是否适量?如果需要、正当且适量,为什么财政补贴不予满足?不是说我国财政支出中医疗卫生的比重偏低,在世界上排名靠后吗?为什么不增加财政支付给公益性医院的补贴呢?让医院去逐利,和前几年让军队利用特权经商逐利,有本质性的区别吗?公益性医院需要逐利才能生存,不是医院的羞耻,是政府首先是财政的羞耻!
四是打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脸。中央早就明确要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最近中央领导又多次强调要破除医院逐利机制,而二次议价直接向药品企业索取利益,这和现已取消的药品加成有何区别?以前是100元以上加成15元作为养医经费,现在是100元返利15元作为养医经费,依然是朝三暮四的以药养医!有的人还将二次议价并将议价所得留给医院作为调动医院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岂不是明目张胆地鼓励医院逐利机制,与中央唱反调?
五是打了法律的脸。《招标投标法》明确要保护依法实施的招投标所形成的结果;《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运用招投标方式的,遵循《招标投标法》。二次议价不顾法律的明确规定,视法律的保护为无物,一意孤行,于此为甚!
二次议价明面上打了这些脸,最终打的是谁的脸呢?(来源: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郭泰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