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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8-11-10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动态 >> 工作信息

阳光采购出新规:鼓励优先选择“川产”药品

“5.12”大地震中我省部份医药生产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在突如其来的天灾面前,各企业一方面积极自救、尽早投入生产,一方面不顾自身的困难踊跃向灾区捐赠了大量药品和物资。


为帮助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早日摆脱困境,近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会议的精神及部份医疗机构的意见,对《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新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特别增加了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比例的考核,鼓励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其中三级以下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8%。对各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的落实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措施。这些措施将会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灾后重建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附:要点摘录(川药采联[2008]10号)

1、药品收入总金额占医疗机构收入总金额的比例:三甲医院不高于40%;三乙不高于43%;二甲不高于45%;二乙不高于47%;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50%。

2、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三甲医院不得高于35%;三乙不得高于30%;二甲不得高于25%;二乙不得高于20%;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5%。

3、鼓励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8%;三级以下机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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